为使院务公开内容行之有效,有利于形成社会监督制约机制,故制定本规定:
一、本院职工必须履行院务公开的各项承诺,凡发现违反有关规定,将按情节轻重,给予相应处罚:
1、服务态度差,有刁难、推诿病人现象或与病家发生争吵的,有关科室必须严肃查处,对当事人提出批评、教育、警告,并向患者赔礼道歉,医院将酌情与考核绩效奖挂钩。
2、发生收费错误,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,确实错收的,应当赔礼道歉,退还多收金额。擅定收费标准或乱收的将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对于收费差错当事人,医院还将扣除有关科室工作质量奖。
3、对利用工作之便, 收受红包、回扣或违反医疗原则出示虚假证明、医疗文书的。一经核实,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、停职或扣罚奖金。触犯刑律的,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二、医院对院务公开内容,将采取社会广泛监督和不定期检查的办法,及时发现,及时纠正。除对当事人处罚外,还将与科室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,追究科室管理责任。
三、医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,及时提出批评意见。病家和知情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、举报。属医疗质量的可向医务科投诉;属行风问题、服务态度的可向组织人事科、门诊办、院办公室投诉、举报;属收费问题可向财务科投诉。
有关科室接到投诉后,一般案例7天内应给予答复,重大、复杂案例可适当延迟,原则应当2月内给予答复。
纪委:8127013 工会:8127069 医务科:812706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