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(一)
案例一:某公司诉某住建局限制销售登记案
【基本案情】
某公司取得某安置小区的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后,于同年取得所有权证书。但某公司销售该房产时,被不动产登记机关告知该房产被登记为限制销售。某住建局称其与该公司存在民事争议,遂在其内控系统中对案涉房屋采取了限制销售登记措施,未向某公司书面告知。某公司不服,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屋的限制销售登记。
【裁判结果】
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某公司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均具有公信力,基于行政行为的信赖原则,该许可足以证明案涉房屋符合销售条件。某住建局与某公司存在其他民事争议,应当另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,其直接对该房产予以限制销售于法无据,遂判决撤销某住建局对案涉房屋的限制销售登记。
【典型意义】
公司作为重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,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。行政机关对公司不动产作出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公信力,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任意予以限制。即使行政机关与公司存在民事争议,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,应当通过协商、仲裁、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,随意使用行政手段限制民事主体的正常交易机会,人为设置交易障碍或增加交易负担。在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,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当下,更需要行政机关严格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,依法行使权力,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。
案例二:某餐饮店不服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
【基本案情】
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的《雷速体育,雷速直播对某县大道花台绿化被损坏及侵占进行处理的函》,立即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,发现某县大道花台绿化部分存在已经被损坏的事实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初步调查认定,某餐饮店为出行方便,故意损坏绿化面积215平方米,其中斑竹208平方米,鸭脚木7平方米。按照《某县入城大道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工程绿化项目政府采购合同》单价计算,共计造成绿化苗木损失17225.3元。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立案。调查期间,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前告知,并进行听证。某餐饮店对破坏的苗木进行了部分恢复。同时,依据《某市城市绿化条例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责令某餐饮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赔偿损坏绿化损失17225.3元,并处罚款29283.01元。某餐饮店不服,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
【复议办理】
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,优化营商环境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多次前往现场调查、走访,实地查看绿化带损坏程度及恢复情况,当面听取当事人意见。复议机构审理发现,某餐饮店因开发商建设住宅底楼商业门市前绿化带规划较长,事先没有预留人行通道,给商铺经营和行人出行造成不便。在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处罚前,某餐饮店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被损坏的绿化带,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轻。复议机构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,主动对案件进行了调解。经调解,鉴于某餐饮店系初次违法且/此处建议不用标点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,有恢复绿化带的行为,同时也为促进县域经济复苏与发展,复议机构建议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考虑某餐饮店的从轻情节,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采纳,并同意适当降低罚款金额。最终,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赔偿损失金额不变的情况下,将罚款金额调整为16000元。
【典型意义】
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。在审理涉市场主体行政复议案件中,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积极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化解,适当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坚持过罚相当、宽严相济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方式,向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传递守法经营理念。本案中,复议机关主动作为,在考虑到某餐饮店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下,实地走访、注重调查,搭建沟通平台,最终促成调解,在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,更好地引导了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,实现了案结事了、政通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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